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蕭苙彬即蕭釗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苙彬即蕭釗彬於民國10
7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
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
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