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盧坤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固定金額新臺幣壹仟元計
收之違約金,並以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
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
在案,合先敘明。(二)債務人盧坤宏於106年6月16日向聲請
人借款二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34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
06年6月21日至126年6月21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
個月(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並約定本息遲延履
行時,除依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及擔保借款約定書所載計
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42%)計付利息外,另
按到期日或違約視同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固
定金額1000元計收違約金,並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此均立
有書面契約為憑在案。(三)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
自113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攤繳本息,目前尚欠聲請人詳如
前開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
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四項及擔保借款約定書之
第七條第四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債務人違約事實明確,其債務業
已視同提前到期,應即全部清償為是。(四)本件係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二筆書面契約
影本為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
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擔保借款約定書、各筆
債務繳息明細、主管機關核准聲請人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
函等均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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