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5號
債 權 人 曹君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鐘界、陳韻潔、林煜宸、林瑋勛、陳
伯爵、陳雅楨、陳峙霖、陳峙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本件請求小費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具有債務人8人
簽章之旅遊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本件對債務人8人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0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