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1號
債 權 人 張紟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智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 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 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 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 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 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補正狀略述,債務人於民國 112年2月向其借款30萬元,口頭約定每月利息500元,詎料 債務人償還至113年3月後積欠債務未再償還,並已封鎖債權 人,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5,000元 等語。惟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應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固據提出存摺提款紀 錄及兩造LINE對話截圖等影本資料以為釋明,惟此僅得釋明 兩造間曾有匯款事實,尚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有何積欠借款之 事實。又債權人亦未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85,000元之計算 式及相關證據資料,難認債權人之請求已為釋明。揆諸首開 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