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1號
債 權 人 張繪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智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劉智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85,0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劉智元(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