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272號
TCDV,113,司促,23272,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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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72號
債 權 人 黃浩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昱工程行林偉勲林家賢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㈡確認林偉勲林家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補正對其請求之
相關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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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