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7號
債 權 人 登輝世界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盛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仁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林仁鴻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