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789號
TCDV,113,司促,22789,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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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鶴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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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