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45號
債 權 人 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裕圓、羅佳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對債務人曾裕圓、羅佳玲催繳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之雙
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曾裕圓、羅佳玲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
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號)及債務人二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