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06號
債 權 人 櫻花一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妤
代 理 人 黃雅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櫻花一綻管理委員會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為「貳陸仟參佰參拾元」之
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黃雅筠是否為代理人?如是,並請具狀陳報。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