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362號
TCDV,113,司促,22362,202408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2號
債 權 人 郭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健星張沛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權人郭明輝簽章之借據影本。
㈡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
正之。
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係依
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
㈤釋明利息自112年11月2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