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213號
TCDV,113,司促,22213,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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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
債 權 人 鄭群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褕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乙方債權人簽章之借據影本。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9年9月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09年9月10日起算。)
㈢確認債務人姓名高 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請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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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