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債 權 人 麻高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妍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本協議投資期間,債務人應於每月一日前給付債權人投 資金額百分之二之金額作為投資報酬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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