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210號
TCDV,113,司促,22210,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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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
債 權 人 麻高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妍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本協議投資期間,債務人應於每月一日前給付債權人投
資金額百分之二之金額作為投資報酬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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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