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190號
TCDV,113,司促,22190,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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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9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品薌茶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秋閎


債 務 人 陳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零捌佰伍拾
參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肆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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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薌茶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