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水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樹明即周應欽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事項,及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僅
限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應欽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如是,
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爾後依全國農業金庫一年期機動
定儲利率固定加碼0.75%機動計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支付命令係為一定數量為標的
,浮動利率非屬一定數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