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91號
債 權 人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宇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耀顯、江珮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葉宇軒現為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曹耀顯、江珮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
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號
)。
2.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