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88號
債 權 人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宇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介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葉宇軒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黃介良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號)。
㈢提出債務人「黃介良(住○○市○○區○○○○路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
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
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
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
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