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86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睿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東睿國際有限公司狀載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債務人欠款新臺幣82,555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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