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7號
債 權 人 温鳳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取得假執行 勝訴判決者,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該 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字第96號判決內容給付債權人壹佰萬元,今向債務人請 求還款無下文,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之內容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 字第96號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上開內容既得以之為執行 名義逕行聲請假執行,聲請人再就同一請求內容重複聲請支 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以,本件聲請難認適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