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321號
TCDV,113,司促,21321,202408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1號
債 權 人 上展製冰機有限公司上展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彰


債 務 人 陳俐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
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
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
之餘地。經查,本件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貨款新臺幣24,000元
,債權人另請求未來租金每月償還新臺幣2,000元,惟債權
人僅得請求自民國113年4月份起至113年8月份已到期租金共
新臺幣10,000元之部分,其餘未到期租金之部分屬將來之給
付,依上開說明,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
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上展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展製冰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