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資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60號
TCDV,113,勞補,260,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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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林義富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吉
蕭莉陵蕭月娥

相 對 人 宜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書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
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資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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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