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3年度,3號
TCDV,113,全聲,3,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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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坤傑


相 對 人 李宴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假扣押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第 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 ,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 裁全字第136號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及案外人即債 務人李羿辰旭鎧工程行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嗣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案外人李羿辰旭鎧工程行提起本案 訴訟,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此據調取前開 民事卷宗核閱確實。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准對於相對人假扣 押部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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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