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樹鍊
陳安宏
陳樹枝
陳木欉
藍炳郎
彭陳秀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樹鍊、陳安宏、陳樹枝、陳木欉、藍炳郎、
彭陳秀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溪賢、陳家蓁間請求返還代墊增值
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6,675,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17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