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陳文彥
被上訴人 劉煌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