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116號
TCDV,112,家繼簡,116,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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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林怡君
林洧羚林念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林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0號
陳林世珠
賴守貞
林怡貝
林欣儒
林朶
林英山
林鐘汝
林郁盛
林麗秋
林麗雲
陳永群
陳毅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4月18日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5有關「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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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