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2年度,323號
TCDV,112,司養聲,32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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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徐帷禕
代 理 人 沈暐翔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謝鎧遠即謝軍凱

丁○○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崨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收養戊○○即謝軍凱為養子,應予認可。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聲請人即被 收養人戊○○即謝軍凱(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丁○○(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父丙○○即謝運柏於112年10月28 日結婚而為夫妻關係,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2人自107年即同 住迄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2人間已發展出母子之情誼,為 使其等間之母子關係得以正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112年1 2月13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 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等為證。貳、關於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戊○○之部分: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收養子 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 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 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 思表示。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 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 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



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 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4條第1款、第1076條 之1第1項、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 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被收養人戊○○係滿18歲之未婚成年人,其與收 養人乙○○間,確有收養之合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 並經被收養人生父丙○○之同意,業據收養人、被收養人 戊○○及其生父丙○○於本院113年2月1日到庭陳明收、出 養之意願;收養人為00年0月00日生,被收養人戊○○則 係00年0月0日生之未婚成年人,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戊 ○○16歲等事實,亦有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附卷可證, 自堪信為真實,可堪認定本件收養,除是否應得被收養 人戊○○之生母甲○○同意外(該部分詳後述),並不具有 民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三、又被收養人2人之生母甲○○於本院113年4月11日、8月29 日調查時及同年4月10日、5月17日之陳報狀中均表明不 同意本件收養,並陳稱:伊定期與被收養人戊○○及丁○○ 會面,因離婚時約定被收養人戊○○親權由生父行使、被 收養人丁○○親權由伊行使,故並未與生父約定關於被收 養人2人之扶養費給付方式。被收養人丁○○於107年返回 與生父同住,伊雖未與生父約定扶養費給付方式,但伊 與被收養人2人出遊時,均會補充其等之生活用品,且 每月均有給予被收養人2人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零用 金(於本院113年8月29日調查時補充:係2人共6,000元) 。伊於112年9月起始未與被收養人2人聯繫及會面,然 係因被收養人2人封鎖與伊之聯繫方式,伊曾嘗試與生 父及祖父母聯繫,但均未獲回應,伊並無未盡保護教養 情事等語,惟查:
㈠被收養人生母甲○○自承並未支付關於被收養人戊○○之 扶養費用,雖陳稱係因與被收養人生父約定分別行使 負擔被收養人戊○○及丁○○之親權,然其亦坦承,自10 7年起,被收養人丁○○返回與生父同住後,亦未給付 被收養人2人之扶養費(本院113年4月11日、8月29日 訊問筆錄參照);另被收養人生母陳稱與被收養人2人 出遊時,均有支付零用金2人共6,000元,並會為被收 養人2人補充衣物等生活用品,為被收養人2人所否認 ,被收養人生母亦未提出事證以資釋明,尚難認定被 收養人生母之主張為真。退步言之,縱認被收養人生 母所述為實,然據其所述,其每月僅給付被收養人2



人各3,000元之零用金,所支付之金額遠不足支應被 收養人2人之生活或教育所需,殊難認被收養人生母 已對被收養人戊○○提供適當之養育及照顧。
    ㈡又被收養人生母雖稱自101年與被收養人生父離婚後至 000年0月間,每月均與被收養人2人定期會面1至2次 ,然被收養人2人及生父均陳稱僅1年間會面1至2次, 時間多為農曆春節期間及暑假期間。而觀被收養人生 母所提出與被收養人2人出遊之照片時間,確實多為 被收養人2人之寒假或暑假期間,可認被收養人2人所 述應為可信。則被收養人生母與被收養人2人間之會 面交往時間,明顯偏低,要謂被收養生生母已善盡對 被收養人戊○○之保護教養責任,尚屬牽強。
㈢再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係以國家司法機關之 公權力,介入當事人之私法行為,以保護被收養人及 其本生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維護人倫秩序 ,增進社會福址。如有被收養人之父母意見不一,自 應以被收養人之生活扶養、身心健全發展及倫理道德 之培養,全盤為被收養人之利益考量。查被收養人戊 ○○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與收養人已實際共同生活,並 建立如親生母子般之深厚情誼。是以,被收養人戊○○ 與收養人間已有良好互動,並建立實質親子關係及親 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戊○○間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將 使被收養人戊○○及收養人間之生活關係更加緊密,家 庭更為和諧、完整。故本院斟酌被收養人戊○○之意願 及被收養人生母甲○○反對之理由,認被收養人生母甲 ○○對被收養人戊○○並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本件收養自 毋庸得被收養人生母甲○○之同意。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戊○○間之互 動關係佳,被收養人戊○○亦已將收養人視為親生母親; 是本件收養並未尊卑失序,亦查無被收養人戊○○意圖以 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其收養關係成立 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且無民法第1079條之4、之5所 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依前開說明,本件收養符合收 養人與被收養人戊○○之利益,應予認可。
叄、關於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丁○○之部分:
  一、按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收養子女,違反第1076條之2第2項之規定者, 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收養 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 不予認可,民法第1076條之2第2項、第1079條之5第2項



前段及第10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養認可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均無被收養人丁○○ 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甲○○簽名或蓋章,且被收養人丁○○ 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甲○○亦到庭表示不同意本件收養( 本院113年4月11日、8月29日調查筆錄參照)。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收養既未經被收養人丁○○法定代理人即生 母甲○○之同意,本件法定程式自有欠缺,應不予認可, 依法應予駁回。
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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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