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0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莊卉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297,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