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每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海明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豐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及駁回被上訴人
於第一審之訴,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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