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9年度,4號
TCDV,109,重訴更一,4,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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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Krislit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Teo Cheng Ser


訴訟代理人 劉至芳律師
楊大德律師
Teo Cheng Sim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峽谷半導體照明系統開曼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h Chuan Tang 湯士權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補正下列事項,並將書狀繕本互相寄送對造:
一、原告請於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是否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或僅援引我國「民法第360條 及第227條」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如擬援引「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則所主張之條文為何?
二、被告請於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說明被證1「銷售合同」第1條 第1項所載「附件」之資料為何?並請於開庭時提出被證1之 「銷售合同」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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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