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59號
TCDM,113,附民緝,59,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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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9號
原 告 趙蘭馨
被 告 沈岳樑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原案號112年
度金訴字第8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原告對被告黃念祖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前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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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