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39號
TCDM,113,附民緝,39,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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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
原 告 洪采綺(原名洪依辰

被 告 邱俊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02號,
改分為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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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