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95號
TCDM,113,附民,295,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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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陳溪泉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陳怡安律師
陳愛妮律師
被 告 陳勇志
邱紹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8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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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