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50號
TCDM,113,附民,1550,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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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84號
原 告 李雅緹
被 告 王建榮(原名王宥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3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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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