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123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本
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丑○○依其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經犯罪者用以施用詐術及收取贓款,且犯罪者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17日22時50分許前某時,至臺中市大雅區某處統一超商店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葉佳ling」之人,並依指示開通前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及更改金融卡密碼後,另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金融卡密碼予「葉佳ling」,容任他人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為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嗣不詳之詐欺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丑○○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並旋即遭詐欺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丑○○所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
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是本件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 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51231號偵卷第93-96、18402號偵卷第23-29頁、 本院卷第89、111頁),核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證人即告訴 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證據出處 」欄),且有合作金庫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 18402號偵卷第31-33頁)、第一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見18402號偵卷第35-41頁)、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8402號偵卷第43頁)、中 小企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8402號偵卷第4 5-47頁)、新光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8 402號偵卷第49-51頁)、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見18402號偵卷第53-55頁)、臺中商銀帳戶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8402號偵卷第57-61頁)、玉山銀行帳 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8402號偵卷第63-65頁) 、被告與「葉佳li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512 31號偵卷第97-145頁)及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 卷可佐(卷頁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足認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 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比 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法定最重本刑 降低為有期徒刑5年,依刑法第35條第2項,應認修正後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如行為人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將如附表一所 示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他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工 具使用,使不詳之詐欺正犯得據此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來源 及去向,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而為前揭犯行, 堪認被告所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資以助力,為 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另起訴書固記載被告 如事實欄所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第3款 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之低 度行為,為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等語,惟按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2第3項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罪 名論處,依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 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案被告行為 業經認定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揆諸前開說明, 當無與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規定成立吸收關係之 情形,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不詳詐欺成 員詐取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來 源、去向,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 罪處斷。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比較新舊法後, 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 規定。本件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既就本案洗錢犯行均坦承不 諱(見51231號偵卷第95頁、本院卷第89、111頁),是被告 於本案所為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為貪圖私利,提供如 附表一所示高達8個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成員作為犯罪 工具,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及洗錢等犯行,致本案共18位告訴 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影響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 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已與如附表二編 號2至6、9、12至15、17共11位告訴人等成立調解,有本院 調解筆錄2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3-126、157-158頁) ,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及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數 量、告訴人等財產受損害情形,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 識程度、目前從事作業員、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 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卷第112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分別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㈧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 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89頁),自屬被告為本 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如附表二編號 2至6、9、12至15、17之告訴人等成立調解,且已依調解條 件分期支付之金額已逾3,000元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5-166頁),堪認已達沒收制度 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再予以 沒收,恐有過苛之虞,亦增加被告履行調解內容之難度,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又告訴人等匯 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隨即遭不詳之詐欺成員轉匯一空,且 未經查獲,依現存卷內事證亦不能證明此部分洗錢之財物為 被告所得支配,自無從依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詹益昌移送併辦,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告提供帳號 帳號簡稱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戶 2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商銀帳戶 3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戶 4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光銀行帳戶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帳戶 6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7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小企銀帳戶 8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戊○○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某時,偽為網路賣家致電告訴人,謊稱將告訴人設定為高級會員,如未解除將會被扣1萬8000元之費用,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2時50分許 2萬9,985元 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1231號卷】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第11-15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9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1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5-47頁) ⑥告訴人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第51、63-69頁) 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1頁) 2 癸○○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20時35分許,偽為網路賣家致電告訴人是否購買模型,謊稱系統設定錯誤,依指示重新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①112年7月17日21時31分 ②112年7月17日21時34分 ①4萬8,012元 ②1萬12元 合作金庫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第553-555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5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61-562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63-564頁) ⑥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第565頁) 3 卯○○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19時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智慧型手錶,謊稱其拍賣帳號遭凍結,並表示客服人員會與聯繫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2時21分 4萬2,123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第503-504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0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0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09-510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1頁) ⑥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第513-519頁) 4 丙○○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0日20時16分許,向告訴人佯稱購買商品即有抽獎機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①112年7月17日21時32分 ②112年7月17日22時3分 ③112年7月17日22時21分 ①1萬元 ②1萬9,986元 ③1萬2,123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第453-45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61頁)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6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65-467頁) 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73-475頁) ⑥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第477-497頁) 5 酉○○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某時許,向告訴人佯稱購買商品即有抽獎機會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1時36分 9,998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第429-4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31-433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37頁) ④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第439-443頁) 6 辛○○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18時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商品,謊稱告訴人帳號未綁定需進行開通動作,並表示客服人員會與聯繫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①112年7月17日18時42分 ②112年7月17日18時44分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新光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第391-39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9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9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99-40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03-405、407-409頁) ①112年7月17日19時2分 ②112年7月17日19時3分 ③112年7月17日19時6分 ④112年7月17日19時47分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8元 ③3萬2,123元 ④1萬2,985元 臺中商銀帳戶 7 庚○○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21時15分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鞋子,謊稱告訴人賣場不能下單,並表示客服人員會與聯繫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①112年7月17日時分 ②112年7月17日時分 ③112年7月17日時分 ①3萬3,120元 ②6,105元 ③9,105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第367-36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6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7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73-374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75-376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77頁) ⑦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通訊軟體及拍賣網站之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第379-383頁) 8 丁○○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16時30分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商品,謊稱告訴人賣場尚未完成升級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19時4分 1萬9,999元 新光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第321-32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27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1-333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35-341頁) ⑥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及拍賣網站對話紀錄(第343-353頁) 112年7月17日21時42分 1萬9983元 合作金庫帳戶 112年7月18日0時27分 3萬9984元 中小企銀帳戶 9 乙○○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19時30分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購買商品,謊稱告訴人提供之賣場結帳失敗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0時56分 4,125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第287-29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93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9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7-299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03頁) ⑥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第305-309頁) 10 午○○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7日17時3分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商品,謊稱告訴人賣場尚未完成升級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1時57分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第255-25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5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6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3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71頁) ⑥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第275-280頁) 11 申○○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21時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商品,謊稱告訴人賣場尚未完成升級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1時37分 1萬9981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第231-23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3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9-240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41頁) ⑥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通訊軟體及拍賣網站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第243-246頁) 12 寅○○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某時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商品,嗣客服人員來電謊稱需做金流管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18時38分 2萬9,983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第175-18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8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8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89-19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93-197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99頁) ⑦告訴人提供之轉帳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第203-219頁) ①112年7月17日17時45分 ②112年7月17日17時52分 ①4萬9,983元 ②4萬7,301元 中小企銀帳戶 13 辰○○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16時42分許,偽為網路賣家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謊稱告訴人該系統需協助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1時12分 9萬9,999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第143-146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4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9-150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51頁) ⑤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第153-163頁) 14 己○○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20時29分許,偽為網路賣家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謊稱告訴人訂單遭駭客植入多組需取消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1時30分 2萬9,985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第113-116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7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1-1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3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25頁) ⑦匯款交易明細及通話紀錄截圖(第127-129頁) 15 壬○○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18時許,偽為網路賣家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謊稱告訴人因資料誤植多筆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①112年7月17日19時6分 ②112年7月17日19時7分 ①4萬9,024元 ②1萬6,972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第87-89頁) ②新北市政府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91頁) ③新北市政府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5頁) ⑤新北市政府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7-98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9頁) ⑦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第101-102頁) 16 巳○○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8日某時許,佯稱告訴人參加活動中獎,惟需購買商品以取得中獎金額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0時47分 1萬2,108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第529-5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37-53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鯉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41頁) 17 甲○○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8日0時34分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商品,謊稱告訴人賣場帳號未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①112年7月18日1時20分 ②112年7月18日1時30分 ③112年7月18日1時33分 ④112年7月18日1時38分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72元 ③2萬9,970元 ④7,100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第573-57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81-583、587頁) ①112年7月18日1時22分 ②112年7月18日1時36分 ①4萬9,985元 ②9,985元 中小企銀帳戶 18 子○○ (提告) 由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2年7月17日18時53分許,偽為網路買家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欲下標商品,謊稱告訴人帳號未綁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轉帳受騙。 112年7月17日20時05分 5,103元 台中商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卷】 ①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第597-60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0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0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07-60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11-613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15-6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