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3年度,21號
TCDM,113,金簡上,21,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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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OANG ANH TIEN(中文姓名:黃英進





選任辯護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305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一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HOANG ANH TIEN(中文姓名:黃英進。下稱被 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3年8月8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考量洗錢防制法、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 關係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而簡易案件經上訴於 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後,原則上即告確定而不得再 上訴,對被告之權利影響重大,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 ,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 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 第1項之規定延展上開期日,爰延展至主文所示之宣示判決 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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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