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3年度,16號
TCDM,113,自,16,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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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廖文勇
廖志斌
廖燕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上列自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自訴人廖文勇廖志斌廖燕樟於民國113年7月 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惟未見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 任書狀,且依刑事自訴狀所示難認自訴人3人本身具有律師 資格,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3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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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