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智前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54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