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87號
TCDM,113,聲保,287,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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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慶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慶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慶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9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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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