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郭瀛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更己字第371
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 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 第211號、109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郭瀛豪前①因過失傷 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拘役55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再經 本院以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執緝字第2086號指揮執行,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②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 字第1394號、第141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 1000元折算1日確定;③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字第438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下稱甲案), 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更緝字第307號指揮執行 ,於110年12月4日入監執行,110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出 監;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03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下稱乙案),由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更 己字第371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該執行指揮書於備註欄第 2點記載「臺中地檢110執更緝307號拘役80日(已執畢) 與本件合於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於本件折抵刑期
」等情,有該等判決、裁定、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更己 字第3710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堪先認定。
(二)聲明異議意旨係認為執行檢察官不應將甲案中已執行完畢 之拘役易科罰金逕行折抵乙案刑期,而對於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就乙案之執行有所不服,則受刑人應向諭知乙案裁判 之法院,即諭知112年度聲字第3403裁定之新北地院聲明 異議,方屬適法。從而,受刑人逕向本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