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3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 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 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業已明示對於本件定執行刑並「無 意見」乙節,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本院認此部
分已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件:受刑人黃振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 日期 111年10月19日至 111年10月22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2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埔金簡字第18號 112年度易字第607號 113年度簡字第7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8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5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埔金簡字第18號 112年度易字第607號 113年度簡字第7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4月9日 113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 否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0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