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子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子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 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查受刑人李子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 各罪,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刑,另就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
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 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3 年6月25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 ,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 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2年,有該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 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13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3年11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附表編號1之宣 告刑(有期徒刑3月),加計如附表編號2至4之執行刑(有 期徒刑2年)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3月)。復參酌受刑人就 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之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受刑人李子良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9日4時2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6年3月20日至同年5月2日 106年4月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日)至同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0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 109年度訴字第1373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10月26日 113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 109年度訴字第13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1月20日 113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58號(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7日至同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37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3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58號(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