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菁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933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6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江菁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菁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意旨漏載 第7款,應予補充),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折 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 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 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 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 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 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 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 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江菁菁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 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衡酌受刑人所犯 各罪均為洗錢防制法,然犯罪情節仍有不同,故依受刑人所 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 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 ,暨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 示意見:希望可以從輕定刑等語,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江菁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0日至 111年9月25日 111年8月3日至 111年9月19日 111年8月9日至 111年8月13日 111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2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4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6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10月12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6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11月20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8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度執字第9332號 編號1至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