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366號
TCDM,113,聲,2366,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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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凱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及本院以111年 度原金訴字第133號、111年度原重訴字第2010號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其中編號1、2所示之2罪曾 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 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 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 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洗錢防制法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6日 110年10月8日 111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3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20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9月11日 112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3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20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0日 112年10月12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590號 編號1、2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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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