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279號
TCDM,113,聲,2279,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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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恩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緝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恩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恩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傷害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 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 13年7月4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 即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即附表編號2)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



卷可佐。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 有據,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1次 傷害罪、1次幫助洗錢罪)、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 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 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外部界限、內部界限, 與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又本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受6月以下 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 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就 罰金刑部分,因僅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所為科罰金 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 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賴恩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幫助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1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8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886號、第1887號、第1888號、第1889號、第1890號、第1891號、第1892號、第1893號、112年度偵字第24444號、第33186號、第33187號、第33189號、第33190號、第36561號、112年度偵字第28118號、第359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65號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3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65號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2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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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