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寶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寶桔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寶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 核認屬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 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迄未為任何表示,爰審酌法 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張寶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罪)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7日 (3次) 112年6月27日 (4次) 112年6月27日 (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8號(編號1至3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 (1罪)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9日 (3次) 112年6月26日 (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35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3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8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