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陳韋勳」均更正為「乙○○」 ,及證據部分「採證鑑定同意書」更正為「臺中港務警察總 隊勘察採證同意書」,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該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14號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3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 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資為證,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應依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程序, 惟仍未能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再犯本案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 品對己身所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顯不足取,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慮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 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
被 告 陳韋勳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韋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執行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6 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0年11月4日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2月24日晚間8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吸食煙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一次。嗣警於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陳韋勳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於000年0 0月00日下午1時許,採集陳韋勳之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 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韋勳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採證鑑定同意書、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員警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3 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0年11月4日確定之事實。
二、被告於110年11月3日因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所,又於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2年12月24日,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應依法追訴。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方鈺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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