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555號
TCDM,113,簡,155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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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環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4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 、4月、3月、3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乙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已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 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 刑,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 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本院考量 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 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 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而審諸被告前科表所載,其曾因前述 案件經判處罪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能自我控管 ,然被告竟猶故意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前罪 有期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本 院考量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於 本案之犯罪情節,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而如加重其所犯法 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而導 致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的情事,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所示違反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存在,是 本院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 原應和睦相處,且被告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延長保護令, 即應確實遵守保護令內容,竟猶以起訴書所載方式,對告訴 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有違



反保護令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自述之 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869號
  被   告 甲○○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567號、107 年度易字第39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3月確定 ,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91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嗣 接續執行拘役,於000年00月0日出監)。二、甲○○與乙○○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家庭 成員關係,甲○○明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24日, 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26號民事延長保護令,裁定核准107 年度家護字第98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自112年8月3 1日起再延長2年,延長保護令之內容為甲○○不得對梁必威實 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甲○○知悉前開延長保護令之內容, 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5月10日19時10分許, 在其與乙○○位在臺中市○○區○○○街0巷00號住處客廳內,酒後 對梁必威接續辱罵:你出去會被車撞死、幹、幹你娘、性無 能等語,而以上揭方式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違反上開 延長保護令之裁定。嗣乙○○報警處理,查悉上情。三、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 有員警職務報告、證人即告訴人乙○○之指訴、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26號民事延長保護令、家庭暴力通 報表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違反保護令之 行為,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 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 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 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元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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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