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338號
TCDM,113,毒聲,338,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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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31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4日23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臺中市○ ○區○○街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4日20 時31分許,在臺中市北區民權路與健行路交叉路口,因另案 通緝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 ,復經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 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見毒偵 卷第59至64、115至116頁),並有上開扣案物可資佐證,且 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扣案物品照片、被告手機照片、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 第2470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毒偵卷第65 至71、75至77、83至91、125、131、139至141頁、核交卷第 5至7頁)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洵堪認定。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該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 3條第2項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之規定,為附 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 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乃採行「觀察、勒戒」與「 附條件緩起訴」並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依前揭規定為附條 件之緩起訴處分前,倘斟酌個案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尚屬檢察官之自由裁量權。惟檢察官對前開雙軌模式之 裁量,仍有一定界限,如裁量踰越法所容許範圍或有裁量權 濫用情形,其自由裁量行為亦為違法;裁量濫用者,於表面 形式上雖於授權範圍內行使權限,然裁量違反目的而悖於比 例原則,自須受司法審查,然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 之行使,僅為有限之低密度審查,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 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尚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又檢察官為上開裁量, 並不以先訊問被告「是否願意接受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為必 要,也不以向法院敘明裁量理由為聲請觀察、勒戒之要件( 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22號研討結果)。經查:被告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前3年內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依卷附臺中地檢署施用毒品案件多元處遇選案標 準及分流處遇建議表,記載被告有前案在執行中,非減害案 件,得不為緩起訴處分等語(見毒偵卷第117頁),並查被 告因毀棄損壞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113年4月5日入監執行,復因侵占、傷害及詐欺等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情,經聲請書載明,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徵被告難以機構外處遇、戒 癮治療之方式戒除毒癮;另查,被告經本院函請其於函文送 達後5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3年6月12日送 達至被告執行處所(法務部○○○○○○○○○○○),由本人收受後 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稿1份及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參。 綜上,本案檢察官逕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其裁量並無重 大明顯瑕疵,應屬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使,本件聲請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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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