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112號
TCDM,113,易,2112,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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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融



選任辯護人 江曉俊律師
張煜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
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 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於其所 經營之「烏鴉Doka TV」youtube頻道上,上傳標題為「怒嗆 江湖大老!驗尿報告!騙三千萬的真相!一億元抹黑的元兇 ..【烏鴉Doka】」之影片,並在影片中以「我開始攻擊藝青 商會,就是勾惡跟蘭小明勾結的證據,而那個商會就是黑哥 辦的」、「而且這個藝青商會,蛤,抽80幾趴,只有18趴拿 去捐東西,叫做捐個屁東西啊」、「我說黑金城,你這麼大 年紀的人呢,你如果對這段話有不爽你可以直接跟我講,而 不是等到藝青商會這種假公益真吸金,18%做公益我不願意 去幫你···」等語,指摘社團法人臺灣多元藝術空間青年發 展聯合會(下稱藝青商會)為黑金城所經營之團體,且有利 用公益活動中飽私囊之情事,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上網瀏覽, 足以貶損藝青商會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所涉犯係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該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 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協議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39-4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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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