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黛
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2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嘉黛因偽造文書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檢察官於辯論終結
後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本件確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
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